深度剖析 | 全国首例“医告官”案为什么迟迟没有结案?
导读
该案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来源:“逆行无悔”微信号
作者:正义路上
近日,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延长了江凤林维权案的审理期限。从该批复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一、负责审理该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持续延期二审开庭之后,已经到了3个月的最长期限,不得已,只能依法向其上级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高院请示延长审理期限。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延长该案的审理期限,所以该案最终结果还得等好久。
三、此案成了法院系统手上的一个山芋,不过是烫手的。
因为该案再开庭就是二审了,二审为终审,也就是说要盖棺定论了,所以长沙中级法院不重视都不行,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做出经得起拷问的判决。
由于该案从一开始就做成了夹生饭,要靠最后一把火把夹生饭做熟了是非常困难的。
逆行君一直强调,在案件调查中,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一个小的细节就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定性和走向,所以逆行君也不敢多说,只能根据目前掌握的已公开案件情况做一总体分析。
2017 年 4 月 23 日上午,一位病人家属向江凤林医生咨询老伴王某的病情,江凤林认为王某的情况有些危急,建议赶快转往急诊。家属接纳了江凤林的意见,但半小时后,病人家属和儿子刘某白听说急诊科不能办理住院手续,又回到他的门诊室,要求他为病人安排床位住院。
江凤林认为自己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既然情况危急就应该去找急诊科室处理。病人儿子刘某白十分气愤,认为江凤林明知患者年事已高、病情严重却故意推诿。随后,双方爆发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
江凤林称被刘某白抓扯厮打,造成轻微伤,眼镜也被打坏。同时,刘某白扰乱医院诊疗秩序,江凤林被迫停诊,导致 30 多个号源无法开放。
事件发生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对刘某白罚款500元、不予拘留的决定。江医生不服,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议,长沙市人民政府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责令岳麓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之后变更了处罚决定:将罚款从500元改为200元,对刘某白仍然不予拘留。江医生更加不服,怎么告了半天,反而处罚还减轻了?于是再次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议。长沙市政府在第二次复议结果中肯定并维持了岳麓分局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即罚款200元。
既然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那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江医生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都告上了法庭。2018年7月16日,江医生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江凤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凤林一审败诉。7月27日,江医生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是二审一再推迟,一直到省高法出具批复,继续延长期限。
在逆行君看来,无论是对江医生还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以及湖南省、市、区三级人民法院,都要先点赞,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典范啊。
江医生认为遭受了不公平对待,没哭没闹没上吊,依法找政府、找法院,而政府和法院也都依照法定程序受理,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和判决。如果全社会都能这样去解决问题,那我们就真的全面进入法治社会天下无敌了。
现在说关键的,该案到底出了什么问题?这就需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为什么公安机关最初对刘某白没有拘留而只罚款500元?
2.为什么江医生第一次提出行政复议,长沙市人民政府认为公安机关法律适用错误?
3.为什么变更后的处罚从罚款500元降为200元,反而比第一次处罚还轻了?
4.为什么长沙市人民政府在第二次复议结果中维持了岳麓分局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
5.为什么岳麓区法院一审驳回江医生的诉讼请求?
6.如果有月光宝盒时光可以倒流,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其实本案一切问题的产生均来自于最初适用法律的失误,也就是说第一个问题是关键,下面逆行君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解答。
一、为什么公安机关最初对刘某白没有拘留而只罚款500元?
首先,江医生说刘某白打了自己,但刘某白不承认其殴打了江医生,也就是没拿到刘某白供认不讳的口供。
其次,现场目击者(另一名患者)称其在刘某白的后面,看到了刘某白与江医生有冲突,但是没有看到刘某白打江医生。
所以,岳麓分局的民警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刘某白打了江医生,也就没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来处理,而是依据第23条(扰乱秩序)处理。我们来看看第23条是怎么说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岳麓分局认为刘某白扰乱医疗秩序还打人,应当按照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理,但考虑到刘某白有自首情节(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所以没有对刘某白拘留,而是选择了罚款500元。
这个处罚对吗?当然不对,如果对了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法院也就不必如此纠结了。此处理决定错得非常低级,那么错在哪里?继续看后面的问题。
二、为什么长沙市人民政府认为公安机关法律适用错误?
长沙市人民政府认为公安机关(岳麓分局)的法律适用错误不是指法条用的不对,而是指其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即错误地适用了“或者”与“并处”。我们看第23条原文: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们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文是“可以并处”,可以并处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此条款的实体处罚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只是一个附加处罚。
这就相当于刑法里面的主刑与附加刑。比如,判处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死刑就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附加刑,附加刑可以没有,但主刑不能没有,不可能只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刑)而不执行其死刑(主刑)。
所以,岳麓分局对刘某白罚款500元的处罚从法律适用上来讲是错误的,而且是低级错误。长沙市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当然会发现这个错误,所以在第一次行政复议时指出公安机关的法律适用错误。
看似江医生在第一次行政复议时占据优势,但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因为找到的问题点并不是江医生所期望的。所以,出现了第三个问题。
三、为什么处罚决定从500元降为了200元?
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的解释,聪明的读者也就好理解为什么会出现第三个问题了。还是先看法条原文: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岳麓分局可能早已发现自己犯的低级错误,既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是附加处罚,要罚款500元就必须对刘某白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那如果不对刘某白拘留,就用法条前面的那一句好啦,“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请注意,这里法条原文是“或者”,为什么是“或者”?因为立法者认为治安警告与罚款的分量是相当的,罚款本身也是一种警告,所以对情节轻微的扰序行为的处罚可以二者选其一。
“或者”的意思就不用逆行君过多解释了,于是岳麓分局把对刘某白的处罚从罚款500元变更为罚款200元,即:扰乱医院秩序,情节轻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处200元罚款。
四、为什么长沙市人民政府在第二次复议结果中维持了岳麓分局的处罚决定?
作为政府的法制部门,各级政府都有法制办。法制办不是司法机关,主要做的工作就是抠法条,所以如果法条用错了,法律适用的程序错了,法制部门是可以找出问题来的,现在岳麓分局更改了处罚决定,单单从法条上来讲,“扰乱医院秩序,情节轻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处200元罚款”,法制部门就挑不出毛病来了。
那么法制部门能否指出岳麓分局用错了法条,不应该用第23条(扰乱秩序),而应该用第43条(殴打他人)?这个很难,除非是非常明显的错误,否则法制部门是不能代替案件调查部门去查案件的具体细节的。
所以,第二次行政复议的结果是支持警方的变更后的处罚决定。当行政复议无法解决问题时,就得起诉至法院,由司法机关来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江医生向法院行政诉讼是正确的做法。
五、为什么岳麓区法院一审驳回江医生的诉讼请求?
江医生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总结起来就是让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承认自己错了,然后从严惩处刘某白。但一审结果是江医生败诉。为什么?法院也有法院的理由:
首先,虽然双方均承认有肢体接触,但刘某白只承认拉扯、推搡江医生,并未殴打。当时在现场的另一患者也证实刘某白用手抓了原告,并未看见有殴打行为。同时从伤痕大小、受伤部位来看,更符合双方拉扯、推搡过程中受的伤。故法院认定刘某白并未殴打原告。
其次,法院认为刘某白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情形,此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在查处其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时一并予以评价和处理,所以麓分局做出“扰乱医院秩序”的处罚法院是支持的。
第三,法院认为,虽然刘某白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但其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传唤等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故此认为此前处罚并无不当。
六、问题出在哪里?如果时光倒流,该案应当怎么处理?
该案从最初公安机关,到中间的长沙市人民政府,以及后来一审的长沙市岳麓人民法院,逆行君认为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的问题要多一些,毕竟公安机关是第一个环节,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首先,公安机关法条适用错误。这个在第一个问题里已经讲过了,在此不多讲。
其次,公安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一审法院均对殴打存在误解。并不是指用拳头或持械击打对方才叫殴打,只要是以给对方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行为,比如击打、推搡、抓扯,都是殴打。所以,刘某白造成江医生人身伤害的行为就是殴打。
第三,公安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一审法院均对从轻处罚的理解有误。法律是以教育为目的,这个不假,所以对主动认识到错误,积极消除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但在本案中不应当从轻处罚。
一是刘某白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其并没有积极消除违法后果,也没有真心诚意向江医生和医院道歉,这证明其并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不符合法律关于减轻对违法者处罚的立法目的。
二是刘某白的行为不仅仅给江医生造成人身伤害,还严重扰乱了医院秩序,影响了其他30多名患者的正常就医,其自首行为并不能完全抵消其违法行为带来的负面后果。
三是当前正是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时期。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打击重点,当前中央层面三番五次发文强调要以打促防,严打涉医违法犯罪,以震慑不法分子,教育社会群众,在这个阶段就应当从重处罚,这才叫严打,否则中央的文件就是一纸空文。
因此,如果时光倒流,逆行君认为岳麓分局应当按照扰乱单位秩序,对刘某白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并纳入征信体系,通报其所在单位,至于罚不罚款其实倒无所谓了。
目前,事已至此,二审法院如果要推翻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确实有很大的压力,所以此案一拖再拖,迟迟难产。逆行君认为,根据目前江医生透露出来的信息,他的律师应该还没有找到问题的关键点,希望逆行君的这篇文章会有点用处,最终结果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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